【導讀】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主要考驗考生背誦記憶的情況,成考復習就是把所有的知識點都歸納在一起,下面是求學問校網(wǎng)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21年上海成考專升本《民法》模擬題及答案,供大家復習備考!
一、單項選擇題
1.B2.D3.C4.D5.D6.B7.A8.D9.D10.B11.C12.C13.D
二、多項選擇題
1.ABDE2.CD3.ACD4.ABCDE5.BCDE
三、簡答題
1.簡述法人的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特征如下:(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其獨立性主要體現(xiàn)在:第一,組織上的獨立性;第二,財產(chǎn)上的獨立性;第三,責任上的獨立性。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何特點?
答: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點:(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在存續(xù)時間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其目的和經(jīng)營范圍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xiàn)的。
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有何特點?
答: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法人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1)法人民事責任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chǎn)生、同時消滅;(2)法人民事責任能力是對其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
4.簡述法人機關的種類。
答:法人機關,是指根據(jù)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guī)定,于法人成立時就產(chǎn)生的不需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內(nèi)管理法人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者個人。不同的法人,其機關有所不同。一般說來,法人機關由三部分構成:(1)法人的權力機關,即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機關;(2)法人的執(zhí)行機關,即執(zhí)行法人權力機關決定的機關,是執(zhí)行法人意志的機關;(3)法人的監(jiān)督機關,即對法人的執(zhí)行機關的行為實行監(jiān)督檢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實現(xiàn)的機關。
5.簡述法人財產(chǎn)的特點。
答:法人財產(chǎn)是指法人獨立擁有的財產(chǎn)。其特點如下:(1)法人的財產(chǎn)是法人獨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財產(chǎn);(2)法人的財產(chǎn)是與其他組織、發(fā)起人或投資人、法人的成員的財產(chǎn)完全相分離的財產(chǎn)。
6.簡述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
答:法人機關與法人之間不是兩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法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以法人名義進行活動,是代表法人的,其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代理法人的代理行為。法人機關雖由自然人擔當,但法人機關與法人機關的擔當人是不同的。法人機關擔當人的更換,并不是法人機關的變更。同時,法人機關的成員只有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以法人名義所為的行為,才為法人的行為。
7.法人設立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法人的設立是指法人的這一組織體的創(chuàng)辦或建立。不同的法人,其設立的條件要求不同??偟恼f來,法人的設立須具備以下共同條件:(1)有發(fā)起人或設立人,并且其人數(shù)還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2)須有法律依據(jù),即所設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規(guī)定,是法律確認的。
8.簡述法人合并與分立的情形。
答:法人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法人。法人合并分為:(1)吸收合并,即各個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個法人的資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資格消滅;(2)新設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資格均消滅,而成立一個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是指由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1)新設分立,即原法人資格消滅,而分成幾個新法人;(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資格不消滅,而從中分出幾個新的法人。
四、論述題
1.試述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一個社會組織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法人須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成立,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法人設立的目的、宗旨、組織形式、活動范圍等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法人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成立。非依法成立的組織,不能成為法人。(2)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zhì)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chǎn)保障。由于法人的宗旨、性質(zhì)、經(jīng)營范圍、經(jīng)營方式等不同,其所須具備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也有所不同。所謂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是指法人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須與其宗旨、性質(zhì)、活動范圍等相適應,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自己的名稱,法人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因此,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而且一個法人只能有一個名稱。法人的名稱應當能反映自己的性質(zhì)并符合法律關于法人名稱的規(guī)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就須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須能保證形成法人的團體意志,這樣它才能作為一個獨立主體自主進行民事活動。盡管不同的法人,其組織機構有所不同,但任何法人都需要有能保證自己成為一個組織體的機構。法人的場所,是法人進行業(yè)務活動的地方。沒有場所,法人也就沒有進行業(yè)務活動的空間,也就無法進行業(yè)務活動。因此,一個社會組織要想成為法人,還須具有自己活動的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與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是有能力承擔民事責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獨立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
2.比較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與法人是兩種不同的民事主體,其民事主體資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賦予的。
但自然人是生命體,而法人是社會組織,因此,二者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其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1)享有的時間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現(xiàn)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消滅。法人的成立與終止不是自然現(xiàn)象,而是行為的結果。(2)享有的范圍不同。自然人是生命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較廣,既包括財產(chǎn)權,也包括與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權。而法人作為組織體,受其自身屬性的限制,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屬性所享有的人身權。(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互具有差異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別、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等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的特點,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是不一樣的。各類依法登記的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nèi)從事活動,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而非登記法人即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則應嚴格按照法人成立的宗旨、活動范圍等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賦予不同法人不同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維護社會主義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需要。當然,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差異性,并不影響不同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地位,各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3.試述法人責任的特點。
答:法人的責任,是指法人對其在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債務負責清償?shù)拿袷仑熑?。法人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1)法人的責任是法人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法人的責任只能由法人獨立承擔,而不能由其他組織或個人承擔。(2)法人的責任是法人對其自己的債務承擔的責任。法人只對自己在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對不屬于法人自己的債務不負清償?shù)呢熑?。法人的債務既包括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的債務,也包括法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為代理行為所發(fā)生的債務。(3)法人的責任是以法人的獨立財產(chǎn)承擔的責任。法人的獨立責任是與法人的獨立財產(chǎn)相聯(lián)系的,法人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承擔法人的責任,而不能僅以部分財產(chǎn)承擔責任。法人雖對其全部債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其承擔的責任僅以自己的財產(chǎn)為限,而不能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其他財產(chǎn)承擔責任。(4)法人的責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因該行為發(fā)生的債務當然也應由法人負責。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也應承擔責任。法人的責任與其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不能相互代替。
五、案例分析題
答: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1)根據(jù)《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jīng)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王某在作為甲廠法定代表人期間,在職權范圍內(nèi),以甲廠的名義與乙廠簽訂合同的行為,實際上就是甲廠的行為,對于王某的經(jīng)營活動,甲廠自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廠就應向乙廠給付合同約定的某項產(chǎn)品,李某不得以本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為由而拒絕履行該項合同。對此,《合同法》第76條明確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p>